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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小區停車未辦理登記換證,保安要求繳納100元罰款及10元停車費。雙方因此產生糾紛,邵先生后將物業公司告至法院。近日,新華區法院成功化解了這起小區住戶與物業公司因停車引發的糾紛。
邵先生租住在新華區某小區,某天晚上他將自己的小轎車停在樓下,早晨開車上班時在小區門口被保安攔住,稱邵先生進入小區時未辦理登記換證,要求其繳納100元罰款及停車費10元。邵先生拒絕繳納,雙方發生爭執。因急于外出,邵先生將110元交給保安,保安向其出具了小區物業公司的收據。事發第二日,邵先生就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物業公司返還110元。
新華區法院受理該案后,主辦法官認為雙方矛盾不大,確定了調解方案,直接將訴狀送到了物業公司經理的辦公室。在了解公司經理對該事件的看法后,法官向其釋法明理,告訴經理,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,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,物業公司雖然對小區停車位進行管理,但無權行使罰款等行政處罰權,希望物業公司能主動提出和解。物業公司認識到錯誤,主動派工作人員到法院,將包含訴訟費在內的150元交給邵先生,之后邵先生撤回了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