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名稱:山東坤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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濟南天橋區趙先生來電咨詢:我2013年5月22日開車到某正在銷售房產的小區看房,當進入該住宅小區時,物業服務企業的安保人員向我發放了一張車輛出入證,并說明出大門時,物業服務企業將憑證放行車輛。半個小時后,我開車準備回家時,發現車不翼而飛了,但是車輛出入證還在手中。請問:物業是否應承擔責任?
濟南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答復:根據趙先生的陳述,車主開車進入小區需要物業服務企業發放的憑證,車輛開離小區需要出示憑證。顯然車主進入小區并非是自由的,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控制車輛進出小區,尤其是可以將未能出示憑證的車輛控制在小區內不予放行,物業負有車輛保管義務。因此,趙先生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已經形成了車輛無償保管的法律關系。在保管期間,無償保管的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注意義務,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保管物損毀或滅失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本案中因車輛出入證還在趙先生手中,車輛卻不翼而飛,可見物業服務企業是無證放行,沒有履行其妥善保管、憑證放行的保管義務。雖然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向趙先生收取任何費用,但是其沒有盡到與保管自己的物品同樣的注意義務,存在重大過失,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