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名稱:山東坤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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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欠費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,不僅無法維護小區業主的利益,也是與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相沖突的。而且由欠費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,因其本身與物管公司之間就存在著沖突、矛盾,將不利于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管公司進行有效溝通,以高效、快捷地解決小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。
根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,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,業主權利包含“依法享有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,并享有被選舉權”。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,業主義務包含“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”。而建設部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》同時規定,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“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、管理規約,模范履行業主義務”的條件。欠費業主并沒有充分履行業主義務,允許其參選業主委員會確實有違立法精神。